耕地保護制度與政策的演進及其邏輯
耕地是一種珍貴的自然資源,關乎人的生存和發展,是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保證、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要素。同時,耕地也是一種獨特的生態系統,是生態建設的空間要素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以耕地保護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并契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針對耕地保護、利用、管理存在的問題,不斷調整完善具體政策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正是耕地保護,讓我們兜住了吃飯的底線,保障了農業初級產品的供應,促進了鄉村振興和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而這一切又得益于我國堅定地把制度自信和改革創新統一起來,把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結合起來,把耕地保護“情與勢”的變與耕地保護作為“重中之重”的不變統一起來,持續保持了制度的活力。
我國耕地保護制度與政策的演進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問題。從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60年代,政府在頒布的相關法規政策或報告中就多次強調,非農建設盡量不要占用耕地。改革開放以來,為協調好保吃飯、保發展和保生態的關系,黨中央就加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下發了三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同時與之緊密對應的是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出臺及其1998年的修訂和2019年的修正,以及三次機構改革和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推進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中發7號文:耕地保護成為基本國策。1978年,我國進入改革開放和城市化建設的起步期,我國經濟增長駛入了快車道,一批大中型工程項目陸續開工。這期間,部分地區鄉鎮企業建設了大量廠房,農民為改善居住條件也開始建造房屋,建設占用耕地大量增加,耕地面積呈急劇下降。1981—1985年的“六五”期間,平均每年凈減少耕地737萬畝。
為了緩解耕地數量過快減少趨勢,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中發〔1986〕7號,簡稱中發7號文),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亂占耕地、濫用土地的現象;第一次正式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明確“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規,抓緊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明確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機構,決定成立國家土地管理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負責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工作。
根據中發7號文的要求,同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標志著我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進入法治化階段;同年8月,國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掛牌辦公。可以說,中發7號文是我國土地管理史上第一個里程碑式的文件,奠定了我國土地管理的基石。中發7號文下發后,一系列有關嚴格耕地保護的政策和措施相繼出臺,對于嚴控占用耕地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中發11號文:實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占補平衡等。隨著改革開放深入推進,1986—1997年,我國經濟建設全面鋪開,特別是1991年以后,全國上下形成“開發區熱”“房地產熱”“上項目熱”,加上農業結構調整和其他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流失速度仍然較快。1994年,美國經濟學家萊斯特·布朗在美國《世界觀察》刊載《誰來養活中國》的文章,推斷到2030年中國將成為一個每年必須進口糧食2.16億~3.78億噸的“糧食進口大國”,中國的糧食進口將威脅到欠發達國家的生存。這一著作在國內外引起軒然大波,成為錯誤宣揚“中國威脅論”的另一種形式。1996年11月,我國在世界糧食首腦大會上作出莊嚴承諾:“中國能夠立足本國做到糧食安全,糧食自給率不低于95%,凈進口量不超過國內消費量的5%。”
為了遏制亂占濫用耕地的勢頭,1997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 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簡稱中發11號文),明確“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必須采取治本之策,扭轉在人口繼續增加情況下耕地大量減少的失衡趨勢”;第一次提出要實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耕地占補平衡;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礎性地位,強化對建設占用耕地的控制,同時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審批,直至《土地管理法》修訂出臺;明確嚴格控制征用耕地出讓土地使用權,農用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上繳中央;明確強化土地執法監督,提出要將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等情況,作為考核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重要內容。
1998年,原副部級的國家土地管理局調整為正部級的國土資源部;同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土地管理法》,專設“耕地保護”一章共12條。至此,耕地保護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土地管理體制進一步變革,以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為核心的現行土地管理制度體系基本形成。
中發4號文: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的耕地保護新格局。黨的十八大以后,中央提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這一時期耕地減少速度有所減緩,全國年均建設占用耕地的規模從1985—1996年的750萬畝左右下降到1999—2015年間的350萬畝左右,但耕地保護仍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隨著新型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不可避免還要占用一定數量耕地;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退耕還林還草還濕、污染耕地治理等,還要調減一部分不穩定耕地;耕地后備資源減少,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尚不健全,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占優補優”的難度日趨加大。
為此,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簡稱中發4號文),提出了“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等重要戰略論斷,再次明確了耕地保護工作的基礎性、戰略性和極端重要性,在這個問題上絕不能犯顛覆性錯誤;確立了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的耕地保護新格局,構建了管控、建設、激勵多措并舉的耕地保護新機制,形成了明責任、算大賬、差別化的耕地占補平衡新方式;系統構建了新時期耕地保護制度框架體系,為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自然資源管理工作提供了行動綱領。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組建了自然資源部,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統一監管,為耕地資源“三位一體”保護奠定了體制保障。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頒布,實現耕地保護的重心從數量平衡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并重的轉變,并將“基本農田”上升為“永久基本農田”。2021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土地管理法》關于耕地保護的新要求,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關于加強耕地保護、改進占補平衡、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等決策部署,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
耕地保護制度與政策持續完善的邏輯
我國始終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守耕地紅線,但具體政策措施又及時根據耕地保護出現的新形勢、新任務、新問題不斷調整完善,以更貼近人民需求、更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更契合不同時期黨和國家的價值目標。其基本的邏輯是依據國際形勢、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需要與突出矛盾、耕地資源的緊缺程度、耕地利用的結構性問題、耕地保護體制機制改革等,以耕地“保什么、誰來保、怎么保”等為核心問題,修正耕地保護的目標、內涵,推動政策措施調整,待時機成熟時再進行制度改革完善。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耕地紅線、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始終不變。耕地保護的初心就是保飯碗,耕地保護的第一目標就是糧食安全。因此,耕地數量保護,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是耕地保護制度的核心和底線。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始終未變;堅持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嚴格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等始終未變。
在此過程中,變的是耕地保護的落腳點不斷精準,從原先的“重數量、輕質量”到“數量、質量并重”再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體現了對耕地保護認識的逐步深化;變的是耕地保護的側重點不斷延展,從最初單純的“守好紅線”到逐步增加“補好紅線”“建好紅線”“用好紅線”,體現了耕地保護從單向管控到多點發力;變的是耕地保護的手段不斷完善,從單純的行政手段到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工程手段并舉,再到大量運用技術手段,體現了耕地保護不斷走向綜合化、精細化。
此外,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可調整耕地、不穩定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可長期穩定利用耕地等,都是這個進程中關于耕地保護的內涵創新。耕地占補平衡、基本農田調整補劃、耕地易地“占補平衡”、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耕地“進出平衡”等,也是這個進程中關于耕地管控的制度創新。
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不斷優化耕地保護政策措施。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許多企業倒閉,大量農民工返鄉,農業農村成為農民生活的緩沖區、避風港,凸顯了耕地保護作為社會穩定壓艙石、穩壓器的重要地位。2009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應對金融危機的決策部署,國土資源部圍繞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大局,主動參與宏觀調控,開展“保增長保紅線行動”(又稱“雙保行動”)。
這一時期,耕地保護的目標,不僅是糧食安全,還要保證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為此,國土資源部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支持“擴內需、保增長”,允許部分項目耕地占補平衡“邊補邊占”,鼓勵各地探索耕地占補平衡市場化,緩解部分地區補充耕地壓力;為緩解建設項目用地過程中的規劃調整難、報批難,提高審批效率,允許在新一輪規劃修編中多劃一部分基本農田,用于規劃期內不易確定具體范圍的建設項目占用等;為服務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滿足人民食物結構的變化和對食物品質的要求,扶持規模化畜禽養殖、設施農業發展,并適時調整設施農用地政策等。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在嚴格耕地保護原則的同時,也體現了耕地保護的靈活性。
生態文明新時代,耕地保護的目標和政策內涵更加豐富。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進程中,建設項目、環境綠化、糧食生產之間的“爭地矛盾”日益突出。要改善人居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還需要進一步關注和發揮耕地的生態價值,充分發揮耕地的生態服務功能、綠色空間功能、文化景觀功能、消化人畜排泄物保護水環境的功能等。而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力度,退耕還林還草還濕,污染耕地治理等,還要調減一部分不穩定耕地。同時,也要避免個別地方在易地補充耕地過程中缺乏統籌與監管,在利益驅動下扭曲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引發不當圍墾、開荒,影響生態環境等現象。
這一時期,耕地保護的目標,不僅是保糧食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還增加了生態安全的目標。耕地保護的政策措施強調在做好數量管控的同時,加強耕地質量管理和生態管護,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協調統一。為此,中發4號文提出在大城市周邊劃定永久基本農田,進一步發揮耕地的優化景觀、保護自然生態、傳承文化、優化空間布局等功能;提出科學有序開發利用耕地后備資源,盡量將后備資源留待后人開發;加強耕地生態修復和保護,明確禁止開墾的區域和地類,禁止違規毀林開墾耕地;提出減肥減藥、高效種植,為高效特色農業奠定基礎等。
為應對變局,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證糧食生產。長期以來,耕地保護總體上是重“非農化”而輕“非糧化”,也就是重“耕地的生產能力”,輕“耕地的實際生產情況”。2020年,全球糧食供應的緊張局勢加劇,全球多個國家采取限制糧食出口措施。黨中央將耕地保護上升到國家安全的高度,反復強調中國人的飯碗任何時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出現耕地“非糧化”傾向,國家進一步加強和細化了耕地管控要求,明確不止要實行耕地“占補平衡”,還要實行耕地“進出平衡”;不僅管控耕地“非農化”,還要對耕地“非糧化”進行管控。這是擺在耕地保護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難度很大但又必須答好的時代問卷。
新形勢下耕地保護的復雜性、艱巨性
耕地保護難,難在把握耕地保護的“變”。一是耕地的內涵在變,它會伴隨國際國內形勢、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遷徙等的變化而變,也會隨著科技水平、工程技術條件及耕作模式、農作物品種等情況的變化而變。二是耕地保護的目標在變,國家糧食安全的“弦”會繃得越來越緊,耕地非生產性功能也會越來越得到重視和發揮。三是耕地利用的形態不斷在變,農與非農、糧與非糧的界限會更加難以嚴格限定。四是耕地保護的新困難、新問題會變,隨著耕地保護壓力的增加和傳導,一些原先未被重視的問題會逐漸顯現并亟待解決。
耕地保護難,難在調節耕地保護的“利”。從表面上看,耕地保護出現問題的原因有地方保護意識不強、規劃作用發揮不夠、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等,但內在原因還在于各方的利益訴求不同。其實質為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矛盾,以及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發展利益的矛盾。只要存在經濟社會活動,耕地利用的利益矛盾就會存在,耕地保護的問題就無法消除,其區別可能只是問題的類型和程度不同而已。因此,只能用系統的方法和邏輯,科學、合理地去平衡各方利益,協調各種矛盾,兼顧公平和效益,避免為了解決一個問題而產生更大、更多的其他問題。
新形勢下完善耕地保護制度的建議
2021年年底,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明確提出,18億畝耕地必須實至名歸,農田就是農田,而且必須是良田。這是黨中央對新時期耕地保護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為此,筆者認為,針對耕地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以構建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新格局為引領,以遏制耕地“非農化”、嚴格管控“非糧化”為著力點,以“多規合一”“智慧耕地”為支撐,繼續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完善耕地保護制度和政策。
實行綜合性手段。耕地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應按照其開發生成、保有維護、改造修復、利用轉換、調整補充等全生命周期過程中不同節點的管理需要,構建系統性、綜合性的管護體系。同時,明確耕地保護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和管理責任,立足中國特色的價值倫理、制度體系、管理手段,結合當前的經濟條件、科技水平,采取“政治(考核、督察)+行政(審批、監管)+法律(執法)+經濟(補償)+工程(建設、修復)+技術(監測)”等綜合措施,加強保護。需要指出的是,在現行條件下,耕地的經濟激勵性保護只能是輔助手段,以經濟補償來完全平衡不同時空條件和利用狀況下的耕地利用收益落差是極困難且不必要的。
推進精細化管理。在耕地保護中,“嚴格保護”是原則、前提和底線;而“精細化”是方向,是耕地保護政策措施能夠真正行之有效的保障。因此,應在正視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資源稟賦差異大的客觀情況下,在經濟新常態、推進鄉村振興的時代背景下,推動新時代耕地保護的全方位轉型。其關鍵是實事求是、差別化地對待不同耕地的保護,加強研究并制定可操作、能落地的耕地管制規則,更好地落實嚴而又嚴的政策措施。因此,當前亟待研究制定耕地“非糧化”區域差異化管制規則,在全國總量上平衡好“糧與非糧”,在區域尺度上保護好資源稟賦特點和特色優勢農業品種。
發揮基層治理作用。要發揮好管理層和基層的積極性,特別是注重充分調動基層政府和廣大農民等耕地最直接的使用者、管護者、受益者保護耕地的內生動力和積極性,并善用治理理念、治理模式來加強耕地保護,讓其擁有更多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此外,應加強耕地保護的“疏和防”,盡可能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利益。
進一步加強基礎研究。耕地保護制度重在時、度、效,其前提是相關基礎理論具備科學性、前瞻性。因此,針對耕地保護的難點、痛點、薄弱點,基于國情、社情、民情,應加強耕地的內涵、保護機理和模式等研究,探索科學合理的耕地“批、供、用、補、查”的實效評價機制,用科學的理論指導實踐,以合理的制度機制落實保護。
本文轉載:i自然全媒體
最后更新:2022-03-09 09:54:30